望城经开区园区通勤车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50901006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望城同心路1号经开区管委会
供应商(乙方):湖南骏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599号骏达大厦综合楼23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望城经开区园区通勤车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望城经开区园区通勤车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646000 |
合计金额小写:1646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肆万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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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通勤车项目》的采购结果,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沟通、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由乙方给甲方提供通勤车 采购服务,甲方给予乙方服务费用。现甲乙双方就8条通勤线路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如下:
合同费用为1646000元/年,合同总费用为4938000元,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的运营模式,由乙方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纯电动车、选聘符合驾驶资质的驾驶 员,负责园区企业职工的接送工作,并承担通勤车运营的全部管理工作,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运营车辆定性为望城经开区企业员工通勤车 ,由甲方提供收费账户,乙方负责督促乘客按单程票价2元/人次标准,通过公众号或者移动电子平台扫码支付。具体办法由甲方统筹安排。运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运行,不含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1.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运行情况及员工反馈决定是否对运行线路、运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调整,以下为试运行线路情况:
1.1.1路线1:YT1铜官片区至汽车北站
a.路线走向:从花果路中石油出发,途经花果路-白杨路-连心路-华城路-五杉路-黄龙路-铜官大道-彩虹路-湘江北路丁字联络线-芙蓉北大道,至汽车北站。线路单程约47公里,运行时长约80分钟。
b.拟停靠站点:中石油、邻里中心、永杉/吴赣、立邦/赛隆、金驰能源、华腾、方盛/九典宏阳、华纳大制药、兴嘉生物、湘江关西、新雅创业园、三环颜料、南方新材、长沙电厂、铜官港、丁字镇政府/汽车站、汽车北站。
c.发车时间:上午6:50汽车北站至铜官;下午17:40铜官至汽车北站
1.1.2路线2:YT2铜官片区至汽车西站
a.路线走向:从花果路中石油出发,途经花果路-白杨路-连心路-华城路-五杉路-黄龙路-铜官大道-彩虹路-湘江北路-黄桥大道-雷锋大道-望府路-潇湘北路-普瑞路-银杉路-西二环,至汽车西站。线路单程约55公里,运行时长约90分钟。
b.停靠站点:中石油、邻里中心、永杉/吴赣、立邦/赛隆、金驰能源、华腾、方盛/九典宏阳、华纳大制药、兴嘉生物、湘江关西、新雅创业园、三环颜料、南方新材、长沙电厂、铜官港、望城汽车站、望城区政府、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汽车西站。
c.发车时间:上午6:40汽车西站至铜官,下午17:10铜官至汽车西站
1.1.3路线3:YT3 铜官片区至地铁观沙岭4号口站
a.路线走向:从花果路中石油出发,途经花果路-白杨路-连心路-华诚路-五杉路-黄龙路-铜官大道-彩虹路-湘江北路-黄桥大道-雷锋大道-普瑞大道-银杉路,至地铁观沙岭4号口站。线路单程约50公里,运行时长约90分钟。
b.停靠站点:中石油、邻里中心、永杉/吴赣、立邦/赛隆、金驰能源、华腾、方盛/九典宏阳、华纳大制药、兴嘉生物、湘江关西、新雅创业园、三环颜料、南方新材、长沙电厂、铜官港、望城汽车站、望城区政府、奥特莱斯、东马重建、黄金创业园、富基、恒大名都、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月亮岛西、地铁观沙岭4号口站。
c.发车时间:上午7:00观沙岭站发车,下午17:40铜官片区发车
1.1.4路线4:YT4新视电子至汽车西站
a.路线走向:从新视电子出发,途经旺旺西路-望城大道-腾飞路-马桥河路-雷高路-金州大道-谷苑路-文轩路-麓景路-枫林三路-玉兰路至 汽车西站。线路单程约30公里,运行时长约60 分钟。
b.停靠站点:新视电子、晟通、联东U谷、金桥国际、保利麓谷林语、湖南公信、阳明山庄、湘仪路口、汽车西站
c.发车时间:上午7:15汽车西站发车,下午17:40新视电子发车
1.1.5路线5:YT5新视电子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a.路线走向:从新视电子出发,途经旺旺西路-望城大道-腾飞路-马桥河路-普瑞西路一银杉北 路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线路单程约19公里,运行时长约50分钟。
b. 停靠站点:新视电子、澳优乳业、中航起落架、晟通科技、联东U谷、金荣科技产业园、富基、恒大名都、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c.发车时间:上午7:45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发车,下午17:35新视电子发车
1.1.6路线6:YT8新鼎钢构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a.路线走向:从新鼎钢构出发,途经高乌大道-黄桥路-腾飞路-马桥河路-普瑞东路-银杉路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线路单程约20公里,运行时长约50分钟。
b.停靠站点: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天恒广场、富基、医学院、金荣、联东U谷、晟通科技、亿达小镇、比亚迪、黑金刚、新鼎钢构
c.发车时间:上午7:10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发车,下午17:05新鼎钢构发车
1.1.7路线7:YT10湖南中茶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a.路线走向:从湖南中茶出发,途经普瑞大道-银杉路,至地铁四号线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线路单程约13公里,运行时长约35分钟。
b.停靠站点:湖南中茶、可口可乐、金桥食品城、金桥建材城、金荣科技园、富基、恒大名都、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c.发车时间:上午8:20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发车,下午17:05湖南中茶发车
1.1.8路线8:YT11金桥未来城至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
a.路线走向:从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发车,途经银杉路-普瑞路-马桥河路-红家坡路至金桥未来城。线路单程约13公里,运行时长约40分钟
b.停靠站点: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罐子岭公交站、驾考中心公交站、长沙医学院公交站、金桥国际未来城
c.发车时间:上午7:45地铁罐子岭4号口站发车,下午17:40金桥未来城发车
1.2质量要求
1.2.1所有投入使用的车辆均需取得合法营运证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1.2.2首次投入的车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新能源车,所有车辆必须安装视频监控、GPS、车载电视机、车载消费终端等设备,如出现车辆故障,必须确保及时调配相应车辆抵班。
1.2.3乙方所投放的车辆须在正式运营前购买保险,每台运营车辆所购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三责险(200万以上)、座位险(50万以上),车损险、乙方不得漏保、虚保。
1.2.4乙方所投放的每台运营车辆必须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锤(8个)、具有A、B、C三种灭火功能的4公斤灭火器(2个以
上)、警示牌(1个以上)、三角木(2个以上),防滑链(2条以上)。
1.2.5统一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
1.2.6所有车辆车身颜色必须一致,制作相应线路指示牌。车辆外观无明显划痕,车灯、线条无残损,如带有泥沙及时清洗。空滤干净无沉积物。线路牌、公司简称、经营企业热线电话、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上下车标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禁止语等齐全。车内走向图、长沙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企业社会服务承诺、禁止吸烟标志及文字提示语齐全。仪表台、驾驶室、门泵干净,驾驶员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角状物及杂物,车内卫生清洁,座位、地板卫生,无明显垃圾。
1.2.7通勤车8条线路共配置8台具有前后门的新能源纯电动车辆,每条线路各配置1台。所有车辆车身喷涂“国家级望城经开区企业员工通勤车”及对应英文字样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按招标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自乙方提供服务开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甲方根据乙方每半年度的运营考核评分支付乙方服务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自乙方提供服务开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甲方根据乙方每半年度的运营考核评分支付乙方服务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黄花塘分理处(湖南骏达集团有限公司:8201050000107917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0 ——2026-09-09
五、服务地点
望城经开区园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6.1考核管理
6.1.1考核依据: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所制定的《通勤车采购服务考核方案》(详见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甲方根据该方案以普查和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通勤车线路运行及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6.1.2考核方式:甲方安排所属管理部门每月对各线路的运营、管理、服务、车况、卫生、准点时间、乘车缴费等进行考核。乙方必须制定线路运营的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管理、车辆维护、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主动配合甲方管理,遵从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乙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或无故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1.3结果运用:考核设百分制,每半年考核一次,采购服务费用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发放。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服务费用按100%进行支付;得分为80分至89分(含80分)的,服务费用按80%支付,得分为60分至79分及以下的,服务费用按60%支付。如乙方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则该期服务费用不予支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服务费用及支付
6.2.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共计1646000元/年:每半年由甲方按该费用的50%为基数结合乙方的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6.2.2运营期内,如甲方根据实际需求对路线及时间进行调整,调整未超过10%(含10%)以内,甲方不再另行调整费用,如超10%根据采购预算签订补充协议相应调整。
6.2.3如合同履行期间终止合同,则按实际已发生服务期测算费用进行结算。
6.2.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作出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经开区通勤车运营中企业与乙方之间的工作协调。
5.甲方对乙方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监管,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服从甲方监督,以服务园区,积极配合解决企业员工园区内快速通勤为目的,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按规定班次、时间组织运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
5.当线路、停靠站点及运营时间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时,调整路线不超过采购服务路线10%(含10%)以内的,不再另行计算服务费用,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
6.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范营运行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交接手续等各种档案、台账,确保档案齐全。
7.定期统一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内外整洁。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
8.按采购需求配置车辆,选用合格驾驶员,自行承担购置车辆、保险上牌、车辆办证年审保养等全部费用。所有车辆统一购买保险,除法定强制险按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每车保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三责险、承运人险、车损险,配备车载电视机、监控录音设备、安全锤、三角木及有效灭火设备。
9.依法与司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司乘人员的管理,统一着装佩戴姓名牌,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培训,并对其相关证照严格审核。及时足额向司乘人员发放工资福利,及时为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司乘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10.对通勤车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含交通事故)及风险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及下属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人因乙方事故发生损失而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应负责妥善处理好,因未妥善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通勤车车辆只能专门用于望城经开区内企业员工上、下班通勤,不得承接此业务以外的任何营运业务。
12.明确司乘人员职责,确保司乘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务热情,态度友好,用语文明,认真解答乘客提问,不丢站甩客,不无站乱停,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提示和监督上车乘客支付乘车费用,行驶过程中不在车内抽烟、饮食、接打电话、用耳机听音乐、闲谈等。
13.投诉电话畅通,态度友善,处理客观、公正、及时,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调查、处理、回复投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非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按剩余合同期服务费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周剀 | 法定代表人: | 彭红光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