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012-JZCG-G2026-0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管大队(院内)物业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1-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 第二章 26.1.10相关内容现更正为:
“26.1.10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
26.1.10.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6.1.1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26.1.1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
备注: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不得超过65%不含65%,招标文件定稿后该备注删除。)
26.1.10.4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6.1.10.5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更正日期:2026-01-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机关
单位地址:江都区仙女镇纬三路616号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514-805995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
单位地址: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浦江东路111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14-803857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514-8038571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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