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主要体现强化穿透式监管、完善监管举措、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尤其是立足强化穿透式监管,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强化穿透式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的内在要求,将产生六方面的正向金融效应:
首先,能够极大延伸监管链条,有效填补监管空白,使参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所有市场主体都能“遵纪守法”。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扩展至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明确其准入标准和义务要求,并建立覆盖准入、出资、股权变更以及限制股东权利等环节的全流程配套强制监管制度,及时监控不当干预经营、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依法穿透复杂股权结构,识别隐匿风险源头,如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或不当关联交易,防止风险由个别机构向整个金融体系蔓延,从而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的全面性。
其次,能够极大增强监管机构的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前瞻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修订草案通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报送相关资料、披露关联关系,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消除多层嵌套、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行为,从而使监管部门能够更早发现风险隐患,清晰掌握资金流向和实际风险状况,避免风险隐蔽扩散。例如,在银行理财业务中,通过穿透多层嵌套结构,掌握底层资产的真实状况,及时预警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同时,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等监管工具,强化早期纠正机制,提升风险化解的前瞻性与有效性。
再次,能够极大完善公司治理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和公平性进一步增强。修订草案将股东义务与法律责任相挂钩,明确禁止滥用控制权、利益输送等行为,并配套强制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等约束性工具,有助于遏制公司治理失灵问题,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同时,通过穿透式识别复杂交易结构,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有效遏制金融腐败,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行稳致远。
第四,能够极大提高违法成本和震慑力,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理念和自律意识不断强化。修订草案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并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及倍数罚幅度,同时将责任追究对象延伸至从业人员、主要股东等,形成由“罚不及损”向“罚大于损”转变的威慑效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始终将坚守金融法规作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能够极大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经营形象和市场声誉得到进一步提升。穿透式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的底层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将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更加全面地展示给金融投资者,消除金融产品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弊端”。这有助于有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适当性投资原则”,使消费者能够基于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作出理性决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例如,通过细化负面清单,禁止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行为,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任。
最后,能够极大弥补金融监管短板,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整体监管功能得到全面有效发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监管部门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果。此次修订草案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为主线,旨在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持续监管有机融合,全面发挥金融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切实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尤其是,确保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统一标准的监管框架之下,从而提升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和市场公平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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