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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行政中心餐厅食材配送项目征集公告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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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如皋市行政中心餐厅食材配送项目 JSZC-320682-NTJW-K2026-0036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获取征集文件,并于 2026-10-15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682-NTJW-K2026-0036

项目名称:如皋市行政中心餐厅食材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940.000000万元(采购包1:70.000000万元;采购包2:30.000000万元;采购包3:20.000000万元;采购包4:180.000000万元;采购包5:65.000000万元;采购包6:110.000000万元;采购包7:60.000000万元;采购包8:110.000000万元;采购包9:180.000000万元;采购包10:70.000000万元;采购包11:20.000000万元;采购包12:2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采购包1:米、面、食用油(非转基因)类有效优惠率≥10%; 采购包2:禽蛋类有效优惠率≥5% ; 采购包3:禽类有效优惠率≥12%; 采购包4:猪肉类有效优惠率≥15%; 采购包5:牛羊肉类有效优惠率≥10%; 采购包6:蔬菜类有效优惠率≥25%; 采购包7:卤菜类有效优惠率≥10%; 采购包8:水产品、海产品类有效优惠率≥10%; 采购包9:冻品类有效优惠率≥25%; 采购包10:调味品、干货类有效优惠率≥12%; 采购包11:豆制品类有效优惠率≥10%; 采购包12:水果类有效优惠率≥25%; 备注: 1.各品类报价优惠率必须≥以上有效报价优惠率,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2.各采购包类别供应商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并可兼中多个采购包。

采购需求:

详见征集文件,请仔细研究。

适用本次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或服务对象范围: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项目类型:服务。

项目所属行业:批发业。

合同履行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提供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2: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3: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4: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5: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养殖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6: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种植基地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7: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8: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9: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须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3)供应商须自有冷库,冷库不小于100立方米,提供彩色图片,须注明冷库地址。供应商须自有冷链车至少一辆,提供车辆行驶证(行驶证是供应商公司名称登记的车辆)的彩色图片资料。(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10: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须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11: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采购包12:

(1)供应商若为经营型企业的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型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直接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需要提供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经营场所(店铺)或生产加工场所等,自有的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并标明面积;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实地场所照片及日常经营照片。(评审结束、入围候选名单公示前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2,若发现与提供照片不符,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同时作虚假应标处理)

(四)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活动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活动的,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未被“信用中国([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网上注册登记方式,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

售价:0.0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10-15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响应供应商操作手册》。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模式,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苏采云”系统的网址为:[链接];

(2)投标人需办理“CA 数字证书”的,可参阅“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中有关资料。

(3)使用谷歌浏览器。

(4)提前准备好麦克风、音响,摄像头,并检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5)操作系统至少win7以上,建议使用win10操作系统。

(6)供应商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50M。

2.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免收。

七、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采购包7、采购包8、采购包9、采购包10、采购包11、采购包12

单位名称: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A座一楼

联系人:吴晓斌

联系电话:0513-87311234

2.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南通泾天纬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269号纪庄大楼9层

联系人:丁玉娇

联系电话:0513-876106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玉娇

电话:0513-87610696

附件: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办理政采贷和履约保函(保险)告知函.docxJSZC-320682-NTJW-K2026-0036征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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